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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赞助行为也要禁止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 委员表示“关于烟草广告请先回答我三个问题: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规定翻译成中文是全面禁止还是广泛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在哪些情况下允许烟草广告?为什么我们不能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广告法修订草案,严以新委员向法律起草人员接连提问,会场讨论气氛愈加热烈。
时隔近20年首次修订,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涉及多个社会关注热点,每处重要修改几乎都成为分组审议讨论的焦点。
 
烟草广告应全面禁止
讨论会上,在听取起草人员的回答后,严以新委员表示,支持“全面禁止”所有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任茂东委员建议,不仅仅要禁止烟草本身的广告,还要明确规定不得宣传烟草企业的名称和商标。
“电视广告‘鹤舞白沙,我心飞翔’,还有更早的只宣传‘万宝路’、‘健’牌这些词语,广告的画面都很美,都没有出现‘烟’的字样,没有宣传烟草本身,但谁都知道它们是烟草的商标,知道它们在宣传什么,要干什么,这种宣传烟草企业名称和商标的行为也同样要禁止,而且要在法律中明确禁止。”任茂东委员说,不仅要禁止烟草做广告的行为,而且要禁止其促销、赞助等行为,从根本上杜绝烟草企业向公众宣传其商标和名称的行为,不要给烟草企业做广告留“后门”。
 
搜索引擎也应该担责
“修订草案虽然有一些条文涉及互联网广告的规范和监管,但不够具体。”白志健委员说。他说,与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媒介相比,互联网广告具有门槛低、传播快、受众广等特点;据统计,2013年中国互联网广告市场规模超过了1000亿元,未来几年甚至可能超过电视广告的收入;但是修订草案对网络广告的监管还显得比较薄弱,建议将互联网公司作为广告发布的主体进一步加以明确和规范,提高互联网企业发布广告的门槛,明确互联网广告违法的监督主体。
对于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成为虚假广告推手的现象,董中原委员建议,增加专条或专款规定:互联网接入服务和搜索服务的提供者,明知其接入对象的广告和作为搜索结果的广告违法,而为其提供服务,致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