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如何加强烟草零售许可管理
发布时间:2018-01-08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工商登记制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办理市场主体准入登记,并对市场主体遵守国家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总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突出简政放权,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和构建现代市场体系的要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实现“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通过改革,政府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力边界,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
2014年3月1日起,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实施。这不仅是对工商登记与监管的一次创新,对与其有工作衔接的相关部门也带来了极大的考验。烟草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行政许可管理等业务领域离不开与工商部门的合作配合,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需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主动作为。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理念是市场准入的“宽进严管”思想,对烟草部门所产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准入审批及后续管理方面,这就要求烟草部门在立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办理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有效衔接,对烟草零售许可监管制度进行合理调整,进一步采取管理措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通过构建完善的行政许可审批体系和行政许可监管体系,强化零售许可审批的实质性审查及商事活动的后续监管,提高零售许可监管效能,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促进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有序和卷烟零售市场健康发展。
构建完善的行政许可审批体系
简化经营资金的相关规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这与烟草专卖法律要求的许可证申办条件之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产生一定程度的冲突。如何对申请人的经营资金进行审查的问题,还需结合《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实践中采取科学灵活的应对措施。烟草部门在办理零售许可证新办和延续事项时,对申请人经营资金条件的审查,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在办理零售许可证新办和延续业务时,取消“要求申请人提供银行存款证明”的规定。二是可以改变对申请人要“具备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的认定方式,在现有新办证申请表格式文书中设置“经营资金”一栏,由申请人打钩确认并在申请表格式文书备注栏中承诺具备经营资金。
调整经营场所的相关规定。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放宽了经营场所的登记条件,只要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就允许登记,工商机关不对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进行审查。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有“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的规定。因此,在办理零售许可证新办和延续事项时,对经营场所的审查,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放宽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要求。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经营场所证明,转而在实地核查环节予以审查确认。二是调整对住宅改作经营场所的审查要求。若申请人以小区住宅为经营场所申请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的,在处理时应当遵循以下要求:首先,对经营场所可能造成噪音、油烟污染,存在安全隐患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不得将住宅作为经营场所;其次,为满足小区消费需求确需设置零售点的,应坚持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的规定;再次,具体情形由烟草部门在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予以明确。
推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即对依法需要取得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烟草部门在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是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营业执照是零售客户合法从事卷烟经营的必备条件。市场主体要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应当同时持有卷烟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后,申请人可选择先办理卷烟零售许可证或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可同时申办。二是对于获准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若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烟草部门应告知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待其取得营业执照后再为其办理入网供货手续。
实行信息抄告制度。为确保“先照后证”制度实施后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之间工作顺利衔接,工商部门要牵头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用于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信息公示。
构建完善的行政许可监管体系
扎实开展后续监管。烟草部门要结合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沟通,依法加强市场监管。其一,督促申办许可。工商部门对实行“先证后照”制度的市场主体颁发营业执照时,书面提示其“申办相关行政许可后,方能从事经营活动”。烟草部门接到工商部门抄告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后,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视其具体情况通知市场主体申办零售许可证。其二,依法加强监管。烟草部门应做好零售客户信息档案的建立和更新,及时掌握零售客户信息变动情况和经营动态。对卷烟零售许可证与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一致的,专卖部门应及时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手续,拒不变更的依法予以处理。
适当缩短审批时限。在国家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改革、为社会公众提供便利和服务的大背景下,烟草部门应优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提升行政效能。对于新办、变更和延续等许可类事项的申请,结合本地辖区市场及工作人员实际状况,应当适当压缩办理时限。对于许可证补办、停业、恢复营业和歇业等管理类事项的申请,可由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当场即时办理,烟草部门应加强对上述管理事项内部审批流程的监督管理。
清理现行许可规定。烟草部门应从合法、便民、高效角度出发,逐一清理本单位现行许可规定和相关制度,需要修订现行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有关内容的,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总之,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属于一项涉及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综合行政体制改革措施。当前,针对这一改革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作为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政府简政放权的必然趋势及对于国家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适应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主动加强零售许可证办理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衔接,简化审批手续,提升服务水平,强化监管力度,树立烟草专卖为民、便民、利民的良好形象。
来源:北京市顺义区烟草专卖局
作者:刘晓凡 陈昱 麻晓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