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R是把双刃剑,监管空白待弥补
发布时间:2016-02-29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2016年,被公认为是VR(虚拟现实)元年。VR应用就像风口上的猪,而且是一只青春期的猪——充满活力和新奇的想法,但缺乏约束和自我管理——它不仅带来一系列创意和新体验,也会剑走偏锋,开发出一些虚拟赌场、色情体验、恐怖训练营等项目,甚至给骨干网带来安全压力。这些尚处于监管空白,亟待弥补。
VR:上半身是天使,下半身是魔鬼
VR最早由美国VPL公司创建人拉尼尔(Jaron Lanier)在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其内涵是综合利用计算机图形系统和各种现实及控制等接口设备,在计算机上生成的、可交互的三维环境中提供沉浸感觉的技术。VR囊括了最尖端的网络、生物学、光学、声学、力学和电影学等多学科的技术,其应用可以跨平台、跨网络,实现真的三网融合和互联互通。VR让用户置身于一个想象出来或者重新复制的世界(如游戏、电影或航班模拟),或者模拟真实的世界(如观看体育直播)。VR领域当前主要的硬件厂商有Oculus、索尼(PlayStation VR)、HTC(Vive)和三星(Gear VR)。
VR目前进展十分迅猛,多款硬件和应用已经推出,应用丰富多彩,短片、培训、游戏等获得了普遍欢迎。然而,一些人动歪脑筋,打着视频游戏的幌子,开发了一些不为社会广泛接受,甚至违反公序良俗的应用。其中,色情体验、恐怖主义训练、示威游行模拟等公然挑战法律底线。
色情体验无疑是快播被禁后宅男最大的福利。个别开发人员将国外一些成人电影明星的作品进行剪辑,或者与国外成人电影明星直接合作拍摄;也有的公司通过捕捉女性的动作、表情等数据研发互动游戏产品;更有甚者,以推广“配对情趣用品+VR社交的方式”的名义,利用高速宽带网络建立虚拟妓院。用户可以通过银联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购买服务。
在恐怖主义的训练场景里,恐怖分子通过百度地图、高德地图等采集搭建完全仿真的城市图景,或者凭借各种资料构建虚拟的核设施,然后组织学员在上述空间进行恐怖袭击演习,并与虚拟的反恐军警进行对抗,从而不断寻找恐怖袭击的突破口。有的组织还开发了群体性事件的仿真系统,用户可以在其中模拟操纵街头示威、游行集会,占据城市主要街道和广场,与政府工作人员进行周旋,引发更大规模的社会骚乱;或者借助VR技术进行串联、煽动或反动宣传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类似2015年年底巴黎恐怖袭击策划者利用网络游戏组织谋划的方式。
VR不是法外之地
VR集中体现了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正在引发影响深远的产业变革,形成新的生产方式、产业形态、商业模式和经济增长点,但是各国尚未立法对这个产业进行管理。我国政府虽然没有关于VR产业的具体规定,但是保持了对新兴产业的开发性态度。《工业制造2025》指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对重大技术装备的需求为目标,强化工业基础能力,提高综合集成水平,完善多层次多类型人才培养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有中国特色的制造文化,实现制造业由大变强的历史跨越。
我国经济社会管理一般是以行业为纬、地域为经,条块结合。VR恰恰处于一个模糊地带,其服务商既提供“头盔”等硬件,也销售与之搭配的各类应用,二者不可分割;异地之间的不同用户则通过该服务商的VPN(虚拟专网)进行互相交流。
VR的商业开发模式涉及影视、游戏、教育、传媒、金融、军事等诸多领域,由于其与之配套的监管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起来,人们对于VR的认识尚不清晰,很难把它归入某一个行业类别,也就没有现成的制度去规范其发展。
在“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感召下,VR的确迎来了蓬勃发展的重要机遇,但是这不能成为其野蛮生长的借口。
VR的应用不一定适合所有人群。为了吸引用户,部分VR业务经营者会提供一些大尺度的内容,即便不划入恐怖、色情、反动类,也不宜向未成年人宣传。《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VR设备直接与人身体皮肤接触,对视觉、听觉也会产生影响,考虑到公众的身体健康,自然有必要对硬件生产设立行政许可。VR应用良莠不齐,内容庞杂,适当设立许可制度,可以从源头摒弃污泥浊水,促进产业良性成长。
在大数据时代,个人身份确认可以使用户获得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也有利于保护个人主体权利地位。由于技术手段的发达,在现实世界和网络空间,匿名其实已经毫无意义,技术定位早就能使网民无所遁形。从VR服务商的角度看,只有知道用户的真实身份,才会避免商业风险。即使在VR兴起的阶段坚持匿名发展用户,待这个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国家也会出台政策,像手机、网站那样推动实名制落实,反而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可见,在这个产业发展初期,要求用户实名制注册或购买VR服务,利国、利己、利行业。
政府工作的“处女地”
党和政府对新技术、新产业的发展高度重视。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创新发展,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管理VR,国内外都没有成熟的做法,反而为政府部门干事创业提供了制度创新的空间。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效率,增加供给,实现政策的供给侧改革,也应是政府工作的重点。
首先,对VR依法进行管理。VR硬件设备具有利用电信网和互联网进行信息接收、传输的功能,属于电信终端设备的一个种类,符合《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有关定义,理应纳入有关监管体系。VR应用具有典型的多媒体形式,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符合《电信条例》关于“电信”的定义。VR服务商借助公共电信网或互联网采集各类信息,并进行开发、处理,把相关硬件设备打造成信息平台,让用户通过该平台获取信息服务,具备《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信息服务业务”的属性——从事VR服务的企业,据此应当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其次,确定行业主管部门。既然VR具有典型的工业化和信息化结合的属性,既需要接受电信设备管理体系的约束,也需要按照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有关监管制度行使。目前,按照国务院组成部门的“三定”方案看,唯有工业和信息化部堪当此任,各地电信监管机构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监管责任。从事网游、影视、文化、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业务的VR服务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些主管部门也应当在各自领域里各司其职,与电信监管部门形成合力。
再次,施行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除了现行的各项法律制度外,在“实名制”的基础上,可以推动市场主体(企业、用户)的“白名单”、“黑名单”制度,凡是依法经营(或使用)、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纳入“白名单”,政府对其表彰、奖励、授信;凡是利用VR从事违法行为的,及时“拉黑”,并结合市场退出制度及禁止令,将一些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个人彻底清理出去。对各种VR应用进行分级管理,最简单的方法是以儿童(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和成年人(18周岁以上)进行划分,对于部分内容要求儿童和未成年人需在父母陪同下收看;在“头盔”等视频中进行弹幕提示所播放的内容可能不适应用户的年龄段。
最后,用科技的力量管理高科技的产业。与VR有关的政府部门的技术手段,必须跟得上时代的步伐;电信监管机构有限的财政资金应更多地投入监控平台建设,对VR的监管应与业务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对于网络上传送的色情、恐怖、反动类信息及时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实现和公安、安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质量监督等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互联互通。
VR已经起飞,如果希望它能飞得平稳,需要政府、企业、用户的相互协作。政府各部门需要实时跟踪行业发展动态,听取市场各个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制订并执行有效的政策;企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不能忘记自身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注意经营行为切勿触及法律红线;用户一边享受高新科技成果,一边也要遵纪守法,做一个清白、干净、合格的网民。
本文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