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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规范跨境电商支付管理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18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跨境电商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之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没有补充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不再有效等。
日前,海关总署发布2018年第27号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旨在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
公告显示,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之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没有补充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不再有效等。
主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提供必要的许可证复印件及原件
据了解,从2018年4月13日起,海关总署将验核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的有关资质,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其中,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提交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2、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信息登记手续的,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3、补充提交截止5月31日之前
4月13日之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没有补充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以下为公告原文: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现将验核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资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资质证书。其中,提供跨境电子商务支付服务的银行机构提交中国银保监会或者原中国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复印件;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交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支付业务范围应当包括“互联网支付”。
企业按照前款规定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二、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向海关办理信息登记手续的,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书。
三、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信息登记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应当于2018年5月31日前向所在地海关补充提交相关资质证书,没有补充提交的,其海关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信息不再有效。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4月13日
来源:亿邦动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