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使用信用证风险分析
发布时间:2017-11-08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全球资源配置表现出高度流动性、一体化和市场化,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在全球很多国家都能自由配置,买方市场逐渐形成。买方市场的形成必然导致结算方式的有利条件向买方偏移。在以买方市场为特征的国际贸易环境下,买方有较多贸易主动权,必然选择对他有利的支付方式,自然就会选择信用证之外的其他支付方式以降低支付的费用成本。交易沟通效率的提高,贸易伙伴的资信水平比以前容易获得,如果对方的信用状况良好,那么可以采用托收、汇付等其他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结算方式。另外,现代企业整体利润下降、出口竞争方式多元化使得除价格竞争之外,结算方式也成为一种竞争手段,出口企业为了抓住商机,不得不将就买方。所以注重出口方利益为主,要求买方出具信用证的方式逐渐落伍。
(1)出口商被拒付的风险
单证不符是最常见的出口商被拒付的情形。据调查,大约有7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由于不符而遭到拒付。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商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商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此外,由于进出口商对UCP了解不够深入,制单水平参差不齐,且银行审单尺度宽严不一,经常会导致拒付。这就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作为一种主要的付款工具地位,而事实上成为了一种拒付的工具。
(2)软条款风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加列一种条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发货,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即买方完全控制整笔交易,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是否付款完全取决于买方的意愿。具体来看,信用证软条款一般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开证申请人存心诈骗。这种情况往往是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付履约保证金、开证押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定代表或中介人。买方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软条款逃避付款责任,使出口企业遭受损失;第二种是开证申请人并非存心诈骗,而是想掌握信用证主动权,在市场对自己不利时,利用软条款免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第三种是开证申请人为了更好地控制货物,掌握装运来维护自身利益,在信用证中规定了一些限制受益人行为的条款。
(3)开证行资信、倒闭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是第一性的付款人,因此,信用证开证行的风险也不能小视。在中东欧和南美等国家,注册一个银行的条件低的惊人个,根本不具有承担风险的资金,且开证行资信不佳。如果开证行的资信较差,极有可能使出口商在提交了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单据后,遭到开证行的无理拒付。
来源:邦阅
作者:一带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