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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业单位发展现状分析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相对于企业单位而言,它们不以盈利为目的,是一些国家机构的分支。一般是以增进社会福利,满足社会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方面需要,提供各种社会服务为直接目的的社会组织。
一、我国事业单位包括的机构
目前,国务院共有社科院中科院等直属事业单位14个,有国资委、科技部等相关部委29个,税务总局、工商局等直属机构18个,以及部委管理的国际局10个。在这些机构下面,目前全国在职、离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总计有5370多万。
现有事业单位包括:教育事业单位、科技事业单位、文化事业单位、卫生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体育事业单位、交通事业单位、城市公用事业单位、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信息咨询事业单位、勘察设计事业单位、地震测防事业单位、海洋事业单位、环境保护事业单位、检验检测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事业单位、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的分类
我国事业单位从整体上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类。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这种管理形式,一般适用于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采用这种管理形式,有利于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收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同时使事业单位的经费得到充分的保证。
2、差额拨款事业单位
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又称财政补贴。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这些单位的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60%,非固定部分为4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差额拨款单位要根据经费自主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管理办法,促使其逐步减少国家财政拨款,向经费自收自支过渡。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又称为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主要形式,由于不需要地方财政直接拨款,因而一些地方往往放松对它的管理,造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不断膨胀的趋势。
三、事业单位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也如影随形。
1984年,中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启动。发展商品经济需要改革原先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政府管理方式,于是开始了以精简机构为主的行政体制改革:改革科技体制,促进科研机构与企业的结合;改革教育体制,划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实行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扩大高等教育办学自主权;改革卫生事业单位,扩大卫生机构自主权,发展集体卫生机构;改革艺术表演团体体制,调动社会力量兴办艺术表演事业的积极性,增强艺术表演团体的生机和活力。
1992年,中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的行政体制改革随之启动,1993年,中央提出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实行政事分开,推进事业单位的社会化,事业单位改革与行政体制改革同步进行。1998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颁布施行,事业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此后,事业单位改革在各领域不断推进,各地方也开展了事业单位改革的综合试点。
2008年,中央下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原则,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为了探索经验,国务院在山西、上海等地进行事业单位改革试点。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行总体部署。至此,事业单位改革的顶层设计已基本完成,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已全面展开。
经过不断的改革发展,我国社会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仍然面临严峻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供给不足,特别是教育、卫生、住房、就业、社保等主要民生领域,相对于社会的总体需求,公共服务的总体供给严重不足。
历史上,事业单位是从政府机关分离出来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基本上是行政管理体制的延伸,政府部门按照行业、经费投入方式等标准划分事业单位类别,直接管理事业单位的人财物及日常业务,事业单位成为主管部门的附属,行政化倾向严重,自主性不高,公共服务主体意识淡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成员的公共服务需求发生了深刻变化,需求结构不断升级,新的需求不断涌现,这就要求作为公共服务主体的事业单位适应这一变化,在职能定位、组织结构、管理方式上做出相应的调整,但是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模式不适应社会事业发展的新趋势,与公共服务新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严重制约事业单位发展活力。
目前我国公共服务供给不足,不是公共财政没有能力,而是公共财政的支出结构不够合理,公共服务支出在公共财政中所占比例过低是公共服务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实践中,政府虽然制定了一些支持社会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但往往难以落实到位。
四、我国事业单位薪酬改革
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员工资制度共经历了四次大的改革,分别是在1956年、1985年、1993年和2006年,2013年经历了第五次改革。
津补贴制度是在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革中提出来的,其意义在于打破了自1956年以来的工资完全由中央管理的大一统模式。当时公务员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津贴制的提出,使得中央政府在工资、奖金、津贴等原则性规定方面享受权利,而在具体工资管理,包括确定职务工资上,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
此后的1993年工资制度,在国家推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背景下出台时,更将这种津贴制发挥到极致,推出了“地区津贴制度”。
地区津贴又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地区,实施过程中争议不大。而地区附加津贴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来定,同时还要考虑公务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所以一开始就被赋予极重的任务:试图在弥补中央所定工资与地方实际生活水平的差距的同时,弥补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其他企业工资水平的差距。但这次改革,恰逢地方政府预算外资金急剧扩张时期,导致地区间和部门间的巨大工资差,也成为2006年改革启动的主因。
2006年的工资改革意味着全面的中央收权。当时财政部的综合司还加挂了一块牌子,“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当时推出的很多举措,比如“阳光工资”、“同城同待遇”和“限高、稳中、托低”等,到现在仍有实施。
2015年,由人社部出台的薪资调整方案,再次将津补贴问题提至前台。人社部专家介绍称,现在各省之间、甚至是在省内不同县市之间,公务员的津贴补贴名目繁多,补贴标准差异也很大,最高与最低省份之间的津贴补贴有3-4倍的差距,而有的省内公务员津贴补贴标准有30多个,最低和最高相差1.5万元/年。按照新的调薪政策,削减后的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单位人员的部分绩效工资,都将纳入基本工资,有关部门将严格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津贴补贴、考核奖励政策。
具体来看,本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普涨,重点是向基层倾斜。像公务员中最低级别的办事员,基本工资标准是由630元提至1320元;事业单位中最低级别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分别由610元、630元、3150元,提升至1280元、1320元、6940元。中小学教师、医院护士的基本工资标准提高10%。此外,不同级别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费也都有提高。
另外,在较大幅度提高基本工资、养老待遇的同时,公务员工资中的津贴补贴、隐性福利,以及事业单位人员工资中的绩效考核部分,都将进行严格削减、规范。本次由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调整公务员工资方案,重点就是严格规范、削减津贴补贴,把公务员工资收入中,过高的津贴补贴降下来,大幅提高基本工资占比。
五、未来事业单位发展方向
1、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
历史上,事业单位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从政府机关中逐步分离出来的一种组织形态。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趋势是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服务型政府,将政府职能定位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就是要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三类组织形态中的职能定位,将相互交叉的职能剥离归位,将政府职能中对于事业单位和企业微观管理的职能剥离出来,分别还给事业单位和企业;将事业单位承担的政策制定和监管的职能还给政府,将事业单位提供的不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产品和服务交由企业提供。通过职能剥离归位,使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三类组织的职能清晰明了,按照各自的职能定位履职尽责。
2、激发社会事业发展活力
历史上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一直类似于政府机关,要激发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力,必须改革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在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政府机关退出了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之后,事业单位必须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履行真正的法人职责。在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各项制度,形成激励约束机制,真正激发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力。
与此同时,还必须调动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社会事业的积极性,在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统一原则下,使各种力量在兴办社会事业中具有平等的主体地位:不仅要有相同的社会事业准入标准,而且要有平等的财政和税收政策,还要有公平的公共服务采购政策。
3、政府加强对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与监管

在政府的政策支持中,首先是财政支持。对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公共财政必须托底;对于非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具体服务的内容和性质,明确公共财政的合理分担比例。与此同时,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改变以前财政拨款方式,应根据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财政补贴,或者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并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这样既能调动服务主体的积极性,还有利于形成各类服务主体公平竞争的环境。
除财政支持外,政府还应通过税收政策支持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公共服务非营利性原则,对于不同性质的公共服务,制定和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不同的公共服务提供主体,无论是事业单位还是其他社会力量,只要提供相同的公共服务,就应该享受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
扩大公共服务供给,还必须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需要引入竞争机制。要形成有序的竞争机制,政府必须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各种有违市场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要使事业单位、其他社会服务主体公平竞争:一是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承担法人责任;二是防止政府机关监督管理和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之间的关联性,防止市场主体与政府之间的利益输送;三是要充分保证信息公开,使各类公共服务主体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进行竞争,政府在各种法律、政策和规则下进行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