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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物业出租严禁“个人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7-07-19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信息时报讯(记者 成小珍 见习记者 奚慧颖) 国有企业物业出租,有“规矩”了。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国有企业物业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企业拟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时,单次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
该《意见》适用广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下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意见》指出,企业应建立物业出租管理台账,加强对出租物业的跟踪管理,严格规范出租行为。对要出租的物业,要制定合理的出租方案,方案应包括出租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明细、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出租目的、可行性;出租期限、租金标准及出租用途。
在拟签订物业租赁合同时,单次出租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因政府产业引导、扶持政策或其他扶持的原因需要延长租期的,单次出租期限最长租期应不超过12年。
企业物业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方式进行,招租方式有两类:通过相关交易机构、自行公开招租。
企业单次出租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过符合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招租:位于广州市四区(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内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5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1000平方米的物业;位于上述四区以外及其他区域的房产(含地下建筑物)超过1000平方米或土地超过2000平方米的物业。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物业出租,企业可以自行组织。
《意见》中称,出租前,企业应广泛听取企业的法律顾问、法律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组织召开论证会,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严格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审议通过,严禁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物业出租要按照厂务公开要求,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不得出租
1.物业权属存在纠纷的;
2.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物业权利的;
3.共有物业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4.擅自改变物业规划审批的建筑物使用功能的;
5.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的物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