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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用物业费限制乘电梯最高可罚五万

发布时间:2018-03-21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物业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物业应为电梯投保安全责任险,未投保最高罚五万”、“电梯维保单位要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紧急情况市区半小时内救援”……日前,记者从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黑龙江省首部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其中,《条例》在电梯设置安装、运行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细致和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可有效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事故的发生,保障市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哈尔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电梯数量迅猛增加,每天乘坐电梯的人数约400万人次,电梯成为运载人数最多的公用立体交通工具之一,电梯安全也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底哈尔滨市共有在用电梯3.7万台,其中,居民住宅电梯两万台,使用年限超过十年的电梯4000台,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老旧电梯达1000台,而且全市电梯平均每年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长。
虽然哈尔滨市电梯运行总体态势平稳,但随着电梯使用量的快速增长以及大批电梯进入老旧期,电梯安全管理面临较大压力,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都是特种设备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关于电梯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相对比较原则,针对电梯管理的具体措施还需要地方立法进行细化和补充。
为规范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体系,哈尔滨市在总结现在有监管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了黑龙江省首部规范电梯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12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3月1日正式施行。
明确电梯管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管理义务
据悉,《条例》共分八章六十条,其中,明晰了电梯使用单位,以往电梯在实际使用中经常面临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相分离的情况,导致电梯的使用管理者不明确、责任主体不清晰,给电梯安全管理带来难度,尤其是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电梯,矛盾更突出。
《条例》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的主体。同时,还明确规定了电梯使用安全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如规定了建设单位设置电梯时,其选型和数量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标准;制造单位应当为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提供必要备件和技术支持;电梯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应义务;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中要严格执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并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物业不得以未交“物业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目前,部分物业公司为了强制业主交纳物业费,将电梯费与物业费合并收取,并且以业主未交纳物业费为由,利用梯控系统限制业主乘用电梯,严重侵害业主权利。为此《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违反此规定的物业公司,由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维保单位24小时值班30分钟内到达救援
《条例》中对应急救援事前、事中、事后均进行明确规定,构建了以电梯使用单位为主体、以维护保养单位为主力、以消防为补充的“三级”故障应急救援体系。
电梯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为第一救援责任人,并应当在接到报警后五分钟内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并赶赴现场,及时采取措施安抚被困人员,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维保单位为救援的实施责任人,应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及时实施应急救援,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市区内抵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不超过1小时。
如维保单位未设立救援电话或未保证电话及时接听的,《条例》规定,相关单位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在接到困人报警或者通知后,维保单位未及时到达现场开展救援的,将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应为电梯投保安全责任险未投保最高罚五万
据介绍,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当前对电梯投保安全责任保险已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一旦发生电梯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承保公司的及时理赔往往能在一定程度上安抚伤亡者亲属的情绪,有效化解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减轻政府的压力和负担。但是相关上位法没有强制投保的规定,按照立法权限,在地方立法中也不能规定强制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内容。
为了有效依法解决实际问题,《条例》对此提出了进一步要求,哈尔滨市电梯运行维护费中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未投保按《条例》第五十六条由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提倡其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由使用管理单位和业委会及时组织落实
据了解,电梯作为长期、频繁使用的公用设备,必要的更新改造尤为重要。但实践中由于资金筹集困难,导致老旧电梯,尤其是住宅老旧电梯的更新改造成为重大难点问题。
《条例》中规定“住宅电梯需要更新、改造、修理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已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对居民住宅小区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采取更新、改造、修理难以消除隐患且相关方对经费筹集、整改方案等未达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共同商议,确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