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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产生谁付费”制标准 助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发布时间:2017-02-20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调查显示,建筑垃圾已占到垃圾总量的30%以上,且利用率很低,不到3%,助推“垃圾围城”的发生,也面临着诸多回收问题。对于如何治理建筑垃圾,业内人士表示最关键的是要建立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制定出标准。
2月5日上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山东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开幕。会议期间,十一届省政协委员吕英林提交的关于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理的提案引起热议。提案呼吁建立相关制度,对建筑垃圾进行治理,并提议“谁产生谁付费”,制定出标准,向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征收垃圾处理费,用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对于建筑垃圾,吕英林做了大量的调查。“现在的建筑平均寿命很短,一般不到30年,建筑垃圾已占到垃圾总量的30%以上。”吕英林说,“建筑垃圾利用率很低,不到3%。”
据工信部统计,2015年我国产生建筑垃圾15亿吨,其中资源回收再利用的仅为几千万吨,众多建筑垃圾难以回收再利用,助推“垃圾围城”的发生,而建筑垃圾在处理回收时,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得不到政策扶持、再生产品得不到有效推广、再回收技术缺乏等。
不仅如此,建筑垃圾的危害也很多。吕英林介绍,建筑扬尘是直接造成雾霾的原因之一,建筑垃圾随意堆放,没有采取围护等措施,风吹扰动、机动车碾压后迅速增加空气可吸入颗粒物含量,而建筑垃圾在运输过程中,大量垃圾清运车不按规定进行密封运输,乱倒乱卸也产生大量扬尘,直接导致雾霾的发生。
那建筑垃圾处理的企业现状如何?对此,吕英林说,由于相关政策扶持力度不明显,价格优势不突出,导致很少有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回收利用或再造。建筑垃圾再生建材的价格竞争优势非常小,甚至在某些城市,再生建材的价格高于普通建材。由于存在建筑垃圾再生建材价格和性能的劣势,工程建设方并不乐于选择再生建材,则政府配套的税收优惠政策也难以发挥作用。加工制造者获利很少,所以建筑垃圾的企业很难持续发展。
此外,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技术水平低,产品的附加值低也是导致建筑垃圾存量过多的原因。吕英林说,当下全省的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水平非常低,除了对废弃旧钢材回炉利用的附加值比较高外,其他几种利用方法所得的产品附加值都很低,企业在技术方面应马上得到提升,但大多数高新技术都掌握在一系列高校手中,长此以往,将不利于建筑垃圾再利用的发展。
对于如何治理建筑垃圾,吕英林也给出了积极建议。“最关键的是要建立收费制度。”吕英林说,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制定出标准,依据标准向产生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和施工单位征收垃圾处理费,用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同时,出台禁止填埋建筑垃圾条例。建设拆除单位必须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归类,禁止进行填埋,同时规定由再生利用企业对建筑垃圾进行专项回收,用于生产再生环保产品。
吕英林认为,还可以构建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及与效益评估制度。科学规范的管理是建筑垃圾能再回收有效保障,要建立健全的项目申报审批制度、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实行建筑垃圾回收的企业实行特许经营,授予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消纳或资源化利用企业特许经营权。并鼓励私营企业与政府合作建立建筑垃圾处理站。实行一市一站,并对其企业实行财政补贴,同时政府要控制市场准入制度,保证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吕英林还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强制性检查监督机制,在招标设计、审查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对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作出明确要求,并在招标过程中重点推送再生利用企业的环保产品,对未采用再生及衍生产品的相关企事业单位采取有力整顿措施,并出台再生材料使用方面的指导文件,引导提高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使用比例。
“也可以加大对企业研发力量的扶持。”吕英林说,可以推进高校与企业的结合,给企业搭建合作平台,加强企业科研力量,实现建筑垃圾处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作者:黄莹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