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界限成流域生态补偿难点
发布时间:2017-02-20 , 发布人:华恒智信分析员
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郭怀成曾表示:“生态补偿对环境保护有利,上下游通过生态补偿可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比如密云水库,通过上游的补偿,就可以增加当地的收入。否则的话,下游为保护水质牺牲利益,经济发展会受到影响。通过生态补偿,下游应该对上游做出的贡献做出补偿,这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
从输血向造血转变地域界限成流域生态补偿难点
权威媒体近日在贵州、湖南等地调研了解到,各地在探索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努力谋求在利益平衡基础上的水生态和谐方面,取得初步成果,但也存在补偿效率不高、地方单打独斗和以局部发展诉求为先等问题。专家建议,加快构建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全方位优化配置水资源,打造绿色可持续发展的“命运共同体”。
多地“试水”流域 生态补偿成效初显
据悉,一些流域水质总体呈现逐年好转趋势,但部分流域水污染加剧、区域不平衡等问题仍然突出。受访的多地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虽共饮一江水,但上下游的投入和收益并不对等,实施生态补偿是目前能够有效补偿生态损失、维系生态潜力的有效途径。
当前,各地围绕生态补偿“补什么”“谁补谁”“补多少”“怎么补”等问题积极开展探索,实践成果初显:对于本身良好的水体,地方政府牺牲了一些发展机会,切实加大实施保护的力度;过去污染较重的河流,水质情况改善明显。
流经云、贵、川三省的赤水河流域属于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贵州毕节市金沙县清池镇一名干部说,遵义市仁怀古法酒厂异地扩建项目原计划落户当地,并已投入1000多万元完成了规划、平场等工作,本应成为当地支柱性产业,但因为与“贵州禁止在上游生态保护区建白酒厂等项目”的规划相违背,被环保部门叫停。
贵州省环保厅水环境管理处负责人说,赤水河流域贵州境内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后,对统一上下游保护与治理具有引导作用。2014年以来,遵义市向上游毕节市共缴纳生态补偿资金2800万元,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流域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弥补保护水环境的经济代价。
而在湖南,经过6年的筹备,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去年底开出了第一张“奖罚单”。湖南省长株潭两型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刘怀德介绍,根据《湘江生态流域生态补偿(水质水量奖罚)暂行办法》,湖南省对湘江干流及其5条一级支流沿线长沙等8市开出了总额6497万元的奖罚单。其中,预算新增资金2997万元奖励过去“饿肚子、保环保”的部分地区,专项用于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3500万元处罚资金则统筹用于湘江保护与治理。
地方积极性不高 补偿机制发挥的作用有限
当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流域生态补偿问题仍处于探索研究阶段。遵义市、仁怀市部分受访干部反映,因缺乏国家层面协调、监管与激励的跨省补偿办法,一些地方对长江流域治污积极性不高,甚至不愿参加联席会议,跨省治理水污染的责任落实、加大保护力度、避免落后产业转移等意向多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
奖罚资金仍显得杯水车薪。2015年年底,湖南省根据跨区域断面水质、水量监测考核结果,下达2014年度湘江流域水质水量生态补偿奖罚资金,其中郴州市获奖最多,为804万元,但其惩罚金额也最多,达1050万元,奖罚总额差为246万元。湖南省环保厅一名干部坦言,处罚金额较少,难以真正起到警示和引导作用。
缺乏综合区域补偿考量。有干部谈到,当地最大的优势就是生态,保护生态就将限制一些产业项目。国家扶持的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生态工程建设,一些项目要上千万的投资,基层因缺乏配套资金只能缩减规模,建设投入的标准相对降低。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艰巨任务与投入不足之间矛盾突出。
三峡大学校长何伟军说,贫困落后地区自我发展能力较弱,现行的补偿政策缺乏从区域的角度,把生态补偿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群众收入增长水平及消除贫困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
缺乏法律保障。专家介绍,当前有关生态补偿的规定分散在多部法律中,较为分散和笼统。一些现有的地方立法或政策中,补偿领域和主客体不够明确,由此产生两方面问题:一是补偿方式单一:重政府财政补偿,轻市场补偿;重实物或项目补偿,轻市场、政策和智力补偿;注重一次性补偿,忽视持续性补偿。二是资金渠道较为狭窄,主要依靠国家或地方财政转移支付,不仅加重政府负担,也无法保证生态补偿措施持续运转,因此存在相关政策缺乏稳定性、补偿范围窄等现实问题。
多措并举构建全流域 生态补偿机制
基层人士认为,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不能靠各个地区“单打独斗”,只有通过部门合作、上下游之间相互配合才能实现。建议打破流域生态补偿地域界限,构建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框架,真正实现利益平衡、合作共赢。
一是建立统一协调的流域管理机制。建议以流域为单位,对全流域发展、水资源保护等进行统筹规划。明确跨省界交界断面的责任主体,按照各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建立流域环境协议,明确流域在各行政交界断面的水质要求,因地制宜落实生态补偿方式。同时,完善流域水资源生态补偿金融制度、水资源生态补偿矛盾纠纷化解制度等配套制度措施,以保障流域水资源的持续发展。
二是进一步完善并强化相关领域立法。由于生态补偿涉及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及责任关系,单靠地方法规和行政手段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难以形成长效机制。建议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生态补偿法,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在实现生态文明目标中的重大作用。
三是加大治理投入、拓展补偿形式。顺应国家财税体制改革形势需要,加快推动建立公共财政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生态补偿多元化投入机制和多样化补偿模式,增强补偿的适应性、灵活性和针对性。在产业转移、人才培训方面加强省际合作,改“输血式”为“造血式”补偿,为补偿提质增效。
四是进一步扩大生态补偿范围,提高转移支付标准。贵州一些欠发达地区基层干部呼吁,建议国家为地方保护良好生态环境而丧失的发展机会,给予机会补偿和政策倾斜,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涉及的县(市)确定为国家级生态功能区,提高转移支付标准。
来源:中国环保在线